經湖北省石首市檢察院提起公訴,法院以危害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十個月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3000元。
2021年10月,劉某在網上看到用彈弓打鳥的短視頻,覺得十分好玩,于是從網上購買了彈弓和鋼珠,開始苦練彈弓射擊技術。十日后,劉某于深夜騎摩托車前往石首市某鎮江灘樹林,用彈弓獵殺了四只鳥,在他用強光燈再次尋找射擊目標時,被巡邏民警現場抓獲,其彈弓、鋼珠和獵殺的四只鳥被扣押。
經司法鑒定,劉某獵殺的四只鳥分別為一只紅角鸮(俗稱“貓頭鷹”)、一只池鷺、兩只山斑鳩,其中,紅角鸮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,池鷺和山斑鳩屬于國家“三有”保護動物。
該案移送石首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后,經辦案檢察官的釋法說理,劉某深刻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,感到非常后悔,自愿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,向公益訴訟生態修復資金專戶繳入1.59萬元。
石首市檢察院根據劉某認罪認罰、主動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等量刑情節,向法院提出對劉某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。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,作上述判決。